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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必须维护
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表面抗原作为体检标准
周婷玉


    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记者 周婷玉)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1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特别强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一些工作外,其他用人单位不得以就业人员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还不得强行将乙肝表面抗原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我国现有1亿多名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些人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着比较严重的就业歧视。

  毛群安介绍,为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生活、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是没有区别的。”毛群安说,“一些歧视现象主要是源于对乙肝基本知识的不了解。”

  毛群安还强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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