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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首任“掌门”玩忽职守 违规药品蒙混过关


  1998年——改写新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历史的一年。

  这年3月,伴随机构改革,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司等合并组成副部级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医药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出任首任局长。

  国家设立这一新机构的初衷,是按国外成功经验将药品收归一个行政部门统一监管。

  当时,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国家以及地方多种批准文号,监管难度也较大。修订后将于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取消地方标准。对于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经审查批准,可以上升为国家标准药品,即“地标升国标”;不符合的就必须淘汰。

  无疑,对于新机构来说,这是一次加强监管的好机会。然而,“掌门”郑筱萸一错再错,让这项工作背离初衷,反而给造假者又提供了一次机会,给用药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如此重大的全局性工作,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没有局部试点,没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甚至没有经过局党组和局务会议集体讨论。2001年4月10日,郑筱萸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自己大笔一挥,签发187号文件,启动了换发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

  由于换发文号工作量太大,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187号文件出台9个月后,郑筱萸又大笔一挥,签发了582号文件,从实质上降低了药品审核标准。

  按照187号文件,“专项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复核”;而582号文件,则改为“企业申报时可以提供的有关材料可为复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专项小组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一句“形式审核”,让国家药监局的法定审核职责流于形式。

  专项工作小组有关人员说,药品地方文号本来就是由省药监局批的,国家药监局只有实质审核才能真正实现监管。让省药监局“自己审自己”,无疑大大降低监管力度。

  在审核降低标准,仅进行形式审核和抽查的情况下,专项小组还是发现了一些不符合条件、不应换发的药品。这些药品的资料被工作人员放进红色夹子,称为“红夹”药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的有关文件规定,这些药品应该以假药论处或撤销批准文号。然而,郑筱萸没有经过局里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同意注册司的请示,让审批底线再次被突破。

  如此一来,1069种违规审批药品获得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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