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照付节假日加班费 驾驶员在合同期满后状告单位,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定—— 邵宁 倪争艳 |
钱威(化名)在青浦区一家装配公司当驾驶员,因岗位具有特殊性,公司对他实行综合工时制。然而,最近钱威将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每天2小时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日前,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单位节假日安排钱威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申请劳动仲裁 钱威2005年底进入公司工作每天上午7时到市区接员工上班,白天或其他时间不定时有接送客户的任务,其他时间可自行安排作息;傍晚5时15分将员工送回市区;晚上6时30分前到达停车场;每周工作5天。去年12月,钱威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通知他不再续签合同。钱威觉得自己工作很努力,每天工作时间比正常职工要多两小时,有时下班后还要接客户,但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他在仲裁申请中提出,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加班费。 公司认为,钱威的岗位具有特殊性,不属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岗位,已为他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因此不存在加班问题,不同意支付加班费。 节假日算加班 青浦区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因钱威岗位的特殊性,不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所以,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申报了综合工时制,按照要求对钱威的工作时间作综合统计,并无不妥。 查证结果为,钱威平时的加班时间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但在法定节假日有加班的记录,应当按照规定获取加班费。由于公司提供不出法定加班的确切统计数据,仲裁委就以钱威提供的节假日加班记录为准。 最后,仲裁委裁决,对钱威要求支付平时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对钱威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后如何认定加班时间?劳动仲裁员指出,不定时工作制即综合工时制,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一些特殊岗位设定的工作时间标准,每周或每月作工作时间的综合统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在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休息的情况下,总的工作时间只要不超过每周40小时,可不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但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上班的,仍应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本报记者 邵宁 通讯员 倪争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