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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小区广告收入归业主

顾 龙


  顾 龙

  电梯间、楼道、停车场……小区越来越多的空间被各种商业广告“霸占”。然而,这些广告是如何渗透到小区的、能给小区带来多少收益、收入又归谁等问题,业主不知情,物业公司从来没有公布过,一笔“糊涂账”。

  本市有家媒体为弄清楚小区的电梯广告收入的归属与用途,调查了12个居住小区,有72%的业主对“收益归谁不清楚”。这意味着业主广告收益问题上的权利被侵犯。

  据广告业内人士透露:电梯内一个镜框广告可收960元左右。那么,细心的业主算一下就可晓得总收入了,但大多数业主一无所知。因此,这笔属于业主的收入,很有可能就是流进了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腰包。是代业主保管呢,还是占为己有,就说不清了。

  新公布的《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电梯间属公共设施,产权归业主所有。电梯内要经营广告,应由业主委员会同意,广告收入也归全体业主所有。

  离《物权法》的正式实施还有几个月,眼下出现的车位只卖不租、电梯广告收入被侵占等情况,正是某些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委员会对《物权法》理解未深、可执行的细化规定暂未出台、而借机侵犯业主权利的行为。

  为此,对电梯广告收入问题,物权法专家认为,第一步,物业公司要公布收入和用途,让业主知情。第二步,小区业主委员会要介入,当家理财,维护业主的权利。再应尽快出台便于操作、便于监督的实施细则。

  《物权法》是重要大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连议七稿,创下我国立法史上的纪录。因此,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该巧立名目“打擦边球”,应当尊重业主委员会的权益,将服务业主放在第一位。

  [本文上海电台今天下午4时30分《晚报大家听》(中波990、调频93.4)同步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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