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介入”业委会就会侵害私权? 桂勇 马卫红 |
◆ 桂勇 马卫红 居委会是否有必要“介入”业委会来“把关”,这是一个值得一议的问题。反对“介入”者多认为,居民委员会所具有的政治与行政色彩,会影响业委会的产生与运作,但这并不是一个充足的理由。 居委会并不必然处处代表政府,也不必然会侵害私有财产所有者的利益。第一,从法律的角度,居委会是一个群众自治组织;第二,从实际运作看,尽管近年来居委会行政化得厉害,但研究表明,居委会成员的“理家思路”常与行动上级有别,对很多来自于“上面”的安排常有所变通。第三,居委会在基层治理中承担的功能,并不仅仅是由上到下的管理与控制,还同时包括由下到上的利益表达与横向的服务协调。可见,居民委员会与政府之间的“密切”关系,并不构成反对其“介入”的缘由。 当然,我个人并不认为居委会要对业委会“把关”,造成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演变为一种实际利益之争。但是,我们反对来自外界的行政干预与约束,并不是就要拒绝政治协商与行政协调手段。即使是在反对过多公共权力的美国,也不得不建立一个政府来解决一些问题。我个人非常怀疑在纯粹的私有产权体系与自由市场框架中,能解决社区内面临的全部难题。以“小区”形式出现的居住模式,在先天上就具有集体消费而非个人消费的性质,大量的财产权益也具有公共性而非私人性。这就在公共空间、公共事务乃至公共服务(例如对物业机构服务的购买与管理、监督)等方面产生了很多来源于小区内部的分歧、矛盾乃至冲突而其中部分分歧、矛盾、冲突,很难根据经济契约关系处理好,或者说处理的成本会高昂得让社会难以承受。在这种情况下,某种形式的“公共权力”有必要被引入进来,以更好地处理具有公共性质的事情。在意见分歧的业主们的协商、讨价还价与各方利益的协调中,可以通过某种形式形成公共意志,设定相应的公共目标,并最终促成小区的整体发展。 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做出一些既超越政府权力、又超越纯粹的私人领域的制度创新。所有组织与个人都是追求自己利益的理性主体,居委会也一样。任何一种制度如果不考虑这一前提,都不可能真正在中国的土地上扎下根来。 评论07072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