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业主委员会变了味 周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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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骏 最近一段时间,媒体关于一些地区推行居委会“介入”业委会、为业委会“把关”的报道,引起社会很大的反响。不过让居委会介入业委会来化解令人头疼的社区矛盾,是否行得通,却是值得探讨的。 主张有条件的居委会成员进入业委会,乍一听好像并不错。因为只要具备业主身份,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过仔细推敲,在实践中恐怕有三个问题是无法解决的。居委会的政府色彩决定了其维护的必定是公权,而业委会维护的则是业主的私权。居委会进入业委会,不仅混淆了公权私权,与物权法淡化政府在业主自治中的监管精神也不相符合。其次,头顶居委会的光环,在业委会中自然而然就会高人一等。如再挂帅一把手,业委会很容易变为听不进业主意见的个人一统天下。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还少吗?第三,当公权私权发生冲突(多为公权侵占私权)时,由居委会把关的业委会能维护业主利益吗?所以无论于情于理于法,居委会干部(包括民警)即便具备业主的身份,进入业委会恐怕都是弊多利少。 不过,居委会不进入业委会不等于对解决小区矛盾就无从出力。居委会在目前中国的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依然是别的组织所不能替代的。事实上,在小区的各类纠纷中,拥有政府色彩的居委会作为第三人,还常常可起些协调作用。而一旦“裁判员”身兼了“运动员”,想秉公处理也难了。现在很多小区的业委会建设确实遇到了“瓶颈”,问题不少,但那是一种新的制度成长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造成这种情况,固然有业主素质以及法规制度不够健全等方面的原因,但有很大一部分恰恰是因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居委会越位干涉,甚至操纵所致。 眼下中国城市的社区民主,是以产权为基础、以业主自治为诉求、以业委会为主导的新型基层民主。所以,业主的事,不应该、也不可能由别人来把关,而只有依法通过建立、健全投票机制、监督机制和罢免机制等来解决。如果一定要给业委会安排个领导的话,这个领导只能是法律法规。我觉得,应尽快把制定“业主委员会法”提上议事日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已把现行物业法规、文件中授权有关部门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改成了“指导和协助”。一词之差,体现了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表达对业主自治管理的肯定和尊重。业委会姓“业”,我们不要让业委会变了味。 评论 07072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