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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东方剑桥小区“一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
违反程序 擅自提高物业收费

周骏


  位于镇宁路55号的东方剑桥小区的业委会主任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未获业主大会通过,也不顾广大业主强烈反对,更无视房地局的撤消通告,如此强行提价,引起轩然大波。

  强行宣布提价

  据了解,该小区业委会是2006年改选的,由7名委员组成。由于其中4人先后搬离小区,业委会实际上由主任说了算。业主戏称为“一人业委会”。2006年底,业委会主任与管理小区的仲量联行物业管理中心商定,从2007年元旦起,将物业费从原来的每平方米3.20元提高到4元。对此许多业主反应强烈。业主大会投票结果,提价方案未获通过。但业委会主任无视投票结果,于2007年1月1日私自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费提价协议。为了使提价合法化,再度投票表决,并自作主张,把未参加投票的境外业主全部视作同意。就这样,发布了业委会14号公告,强行宣布物业费提价。

  撕毁政府通告

  业主对14号公告十分不满,纷纷向居委会和房地局投诉。长宁区房地局经了解核实,于1月30日以书面形式答复业主:“目前小区物业费维持原状”,“若要调整物业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并告知了业委会。然而,物业公司仍强行宣布按业委会14号公告的提价方案收费。为此,长宁区房地局于4月23日到小区张贴《通告》,确认业委会14号公告产生的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决定予以撤消,物业费仍维持原状。《通告》贴出当天,就被人撕毁,并扬言:“《通告》像草纸一样,我们只听业委会的。”

  业主重视选举

  在东方剑桥小区物业管理处,记者见到了物业公司经理赵先生。他说,小区实行的是酬金制,收再多钱也是用在小区里的。按规定,房地局无权干涉物业费的定价。物业公司只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记者问他能否请业委会主任过来谈谈,赵经理通电话后说,主任正在过来的路上。但记者等了近半个小时,赵经理又说,主任不来了。

  在小区里,一张姓业主告诉记者,大家原来对选举业委会都不大关心,现在才意识到选好业委会的重要性。据他透露,小区有超过25%的业主签名要求依法提前改选业委会,提案已上报区房地局。

  【记者手记】

  业委会不到法定人数,所作决定都是无效的。更何况,调整物业管理费这样的事,按规定该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明知程序不符,明知政府已通告,却我行我素。

  东方剑桥小区的风波再次向业主敲响警钟:如何从制度上监管业委会,业主可不能掉以轻心啊。            本报记者 周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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