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他人赃物牟利 杨浦法院判决上海首例“掩饰犯罪所得罪” 胡海容 邵宁 |
本报讯 (通讯员 胡海容 记者 邵宁)从事物资回收业务的王琼(化名)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却仍为牟利而收购。日前,杨浦区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新罪名,以“掩饰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王琼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罚金1000元。这是本市首例以“掩饰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的案件。 2006年12月31日晚,范宏(化名)等人在杨浦区一处工地上,盗挖电力公司埋设于地下的电缆线。之后,范将盗挖的75米长的赃物运至杨浦区物资回收利用总站密云回收站。王琼在明知上述物品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31000元的价格收购下来。2007年1月2日凌晨,范再次盗得电缆168米,以7万元卖给王琼。事后,由于范宏等人盗窃电缆行为东窗事发,王琼也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琼的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处罚。 【法官释法】 去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作出修改,第312条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罪名并增加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