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头版
 第A02版:要闻
 第A03版:焦点
 第A04版:综合新闻
 第A05版:科教卫新闻
 第A06版:民生新闻
 第A07版:社会新闻
 第A08版:新都会
 第A09版:目击
 第A10版:中国新闻
 第A11版:中国新闻
 第A12版:早间点击
 第A13版:早间点击
 第A14版:国际新闻
 第A15版:国际新闻
 第A16版:国际新闻
 第A17版:体育新闻
 第A18版:体育新闻
 第A19版:体育新闻
 第A20版:体育新闻
 第A21版:文娱新闻
 第A22版:文娱新闻
 第A23版:文娱新闻
 第A24版: 广 告
 第A25版:法治视窗
 第A26版:广 告
 第A27版:资讯生活·商务
 第A28版:投资理财
 第A29版:股市分析
 第A30版:广告
 第A31版:读者之声
 第A32版:公众服务
 第B01版:休闲
 第B02版:休闲 · 全家乐
 第B03版:休闲 · 我家厨房
 第B04版:广告
 第B05版:夜光杯
 第B06版:夜光杯
 第B07版:连载
 第B08版:阅读
 第B09版:汽车
 第B10版:汽车 · 车界车市
 第B11版:汽车 · 我爱我车
 第B12版:汽车 · 车界车市
 第B13版:上海地产
 第B14版:专题
 第B16版:专题
 第B17版:专题
 第B18版:专题
 第B19版:专题
 第B20版:专题
 第B21版:专题
 第B22版:楼市资讯
 第B23版:专题
 第B24版:上海地产
 第B25版:上海地产
 第B26版:上海地产
 第B27版:楼市资讯
 第B28版:专题
 第B29版:求职
 第B30版:求职· 职场动态
 第B31版:求职· 职场动态
 第B32版:求职· 培训动态
    
2007年12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收购他人赃物牟利
杨浦法院判决上海首例“掩饰犯罪所得罪”
胡海容 邵宁


  本报讯 (通讯员 胡海容 记者 邵宁)从事物资回收业务的王琼(化名)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却仍为牟利而收购。日前,杨浦区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新罪名,以“掩饰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王琼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罚金1000元。这是本市首例以“掩饰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的案件。

  2006年12月31日晚,范宏(化名)等人在杨浦区一处工地上,盗挖电力公司埋设于地下的电缆线。之后,范将盗挖的75米长的赃物运至杨浦区物资回收利用总站密云回收站。王琼在明知上述物品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31000元的价格收购下来。2007年1月2日凌晨,范再次盗得电缆168米,以7万元卖给王琼。事后,由于范宏等人盗窃电缆行为东窗事发,王琼也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琼的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处罚。

  【法官释法】

  去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作出修改,第312条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罪名并增加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太满意 很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