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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情人的借条

王小丹


  张先生与李女士各自有家,三年前相识后产生恋情,众人皆知两人的情人关系。张先生为一般工薪阶层,其妻子无业,因女儿读书需用钱,张先生有时便会向李女士借钱,少则上千,多则上万。不过张先生在借款后均会写下借条,除数目还款日期一一在列外,还写明了用途:“用于女儿读书。”去年底,两人关系出现裂缝,李女士拿着总计5万元的欠条多次催讨张先生还款。不料,张先生玩起了“失踪”,反倒是张先生的妻子跳了出来,除声讨李女士无道德廉耻、破坏他人家庭之外,还明确告知,自己丈夫所借的钱是不会还的,写欠条也是碍于两人的关系不得已而为之!李女士心想,你不仁我不义,索性提出这笔债务应属张先生夫妻的共同债务,直接向其妻子要钱!

  李女士能向张先生的妻子要钱吗?

  【专家意见】

  卢湾区司法局 法轩

  本案中,张先生因家庭经济条件无力支付女儿读书,向李女士借款,是其自身真实意愿的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应当认为该借条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张先生的妻子在面对丈夫不忠于婚姻现状的同时,是否还需承受这笔债务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虽属于“情人关系”,但实际上双方都并未离婚,各有家庭,属于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几方当事人之间都未就该借条约定由张先生个人承担,不应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债务。加之该借款用于张先生女儿读书之用,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责任,产生的费用更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因此,该欠款应当界定为张先生夫妻共同债务,李女士有权向张先生妻子索要该欠款。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还应当注意诉讼时效问题。由于该借条均有具体还款日期,而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因此李女士应当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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