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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4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官在想什么

丁以升


  如果你打过官司,或许你会对法官在法庭上的着装、法官向当事人的发问、法官就案件争议焦点所作的归纳以及法院判决书中所阐述的判决理由等等,觉得难以理解,琢磨不透。普通人的这种隔阂感,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法官独特的思维方式。多年的法律专业教育和长期的审判工作经历,造就了法官的职业性思维方式。这种特有的思维方式深刻地影响着法官的言谈举止和所思所想。

  作为法律职业人,法官在思维方式上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讲规则。面对一起案件,法官首先考虑的是相关的法律规则。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法官关注的重心是那些在法律规则上具有意义的情节。而当事人则往往沉迷于讲述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及相关的细枝末节,这些问题对于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可能是毫无意义的,因此,法官就会对当事人的发言进行干预和引导。当事人出于对法律的一知半解,甚至会对法官的干预心存抵触。在案件的处理上,普通人习惯于从道德或情感的角度思考问题,而法官重视的却是法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这样,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就会产生人们经常所说的“合理”与“合法”之间的矛盾。

  第二,讲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着一套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其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围绕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于证据,法官总是有着一种特别的青睐。普通人则大多缺乏证据意识,在事件的发生过程中,没有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甚至是两手空空地上了法庭。对于没有证据支撑的“事实”,法官即使心知肚明,也只能是爱莫能助。

  第三,讲程序。司法活动是最讲究程序的。普通人一般习惯于从实体上考虑问题,关注实体上的对与错、是与非。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则深受“程序正义”观念的影响,往往把“程序正义”看得比“实体正义”更重要。因为法官们相信,“实体正义”经常是捉摸不定的,而“程序正义”才是“看得见的正义”。例如,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一般会给当事人指定一个举证时限,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里提交证据。当事人如果逾期才向法院提交证据,即使他在实体上是处于有利的地位,也有可能会产生对他不利的诉讼结果。这样的诉讼结果究竟是否正义,法官和当事人自然会有不同的评价。(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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