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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4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房产中介能够“旱涝保收”?

何炜


  2008年5月,毛小姐委托某房产中介出售名下的一套商品房,此房不久便被何先生看中。于是,毛小姐、中介和何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何先生当场付了2万元定金以示诚意。可几天后何先生改了主意,要求撤销协议,并按协议规定2万元定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毛小姐。随后中介找到毛小姐,要其支付2万元定金中的1万元,依据是协议中有一条:“无论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都要根据定金法则,将所得的50%支付给居间方。” 

  毛小姐越想越不对,无论哪方违约,中介都能从中得利?她拒绝付款,于是中介将她告上了法庭。毛小姐找到了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贾献伟律师,向他求助。

  贾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向法院主张中介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首先,中介称收取1万元定金是按协议办事,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方签署的协议中的条款剥夺了守约人即毛小姐收取全额定金的权利,免除了中介的责任,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应属无效;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之初的必要费用。”本案中介作为居间方,受委托于毛小姐,可最终并没有促成毛小姐与何先生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中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即使他们确实提供了一定的居间服务,也只能要求毛小姐支付必要的费用,而不是50%的定金。

  法院采纳了贾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房产中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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