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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3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点带面 找准重点
奉贤区检察院法律监督讲窍门
郭剑烽 朱晨妍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常常会出现监督难的情况。对此,刚刚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的奉贤区检察院亮出监督窍门。他们善于从个案中发现类案问题,并找准监督的重点和要害,实现最佳的监督效果。

  非法行医为何增势迅猛

  【案例】 2009年7月,检察官在日常工作走访中发现,2008年6月起,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其位于奉贤区一成人保健店内无证替人看病。2009年7月6日,刘替袁女士做人流手术,致袁子宫破裂,失血性休克,后经医院重症室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根据上述情况,承办人认为刘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其行为涉嫌非法行医,但因刘在逃,公安机关也未对其采取任何措施,因此对此案提出了立案监督,最终刘于201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此案引起了检察官的警觉,非法行医现象不大可能仅此一例。检察官针对该区当时存在的一些非法行医现象进行调研,发现自2009年以来该院已受理了20件25人非法行医案,同比增长733%。

  此类案件增势迅猛,除了非法诊所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部分非法行医者对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再非法行医将构成犯罪的规定不甚明了,依法打击非法行医的震慑力没有充分显现也是原因之一。于是检察院在充分进行类案调研基础上,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大对被处罚人的教育力度等富有针对性的建议,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落实相应措施,特制作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告知书》,在对被处罚人进行第二次行政处罚时告知其继续非法行医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使被处罚人对于法律条文有了更明确的认识。

  诈骗行为是4次还是1次

  【案例】 2006至2007年间,被告人马某在担任上海某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先后与上海三家公司签订购货合同,采用支付少量货款取得货物后销售变现的手法,骗取三家被害单位货款人民币36.5万元。在被害单位多次催讨下,马以支付空头支票的手法予以搪塞并逃匿。此后,马明知无履行能力,仍与被害人郭某、王某签订购销废钢协议,从而骗取定金人民币10万元。

  该案经检方审查,认定被告人马某上述四节事实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一审法院仅认定其骗取10万元定金的犯罪事实,对上述前三节事实以主观故意证据尚不充分为由不予支持,并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

  该院就此案一方面召开主诉联席会、检委会,对监督点深入分析;一方面向市检察院、分院汇报,获取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与支持。通过仔细研究、层层把关,最终做出了抗诉的决定。2009年4月,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减少犯罪事实不当为由,依法提起抗诉。同年9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抗诉意见,一审判决予以纠正。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马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本报记者 郭剑烽 实习生 朱晨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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