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从1993年开始就在上海某公司工作。1997年10月,王女士与公司签署了分房协议,公司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品房分配给王女士。按照协议约定,该房屋产权为个人产权,由单位补贴65万元,王女士自己支付15.5万元。协议中还规定,员工在分到住房后,必须在公司服务10年,如果不满10年的,王女士应偿还单位出资的金额。而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被解聘、开除的,单位有权收回单位出资的部分价款。
2009年4月,因王女士违反了单位的有关规定,公司与王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此后,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王女士返还65万元购房款。仲裁委裁决王女士返还公司65万元。对于这个结果,王女士感到无法接受,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王女士与单位签订的分房协议,如果员工出现被解约的情形,员工应当返还单位出资的部分价款。至于“部分价款”如何确定,协议中未作明确的约定。因此,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法院认定王女士与单位应各自承担50%的价款。一审宣判后,王女士与单位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