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6日17时30分左右,在一家文具店工作的张先生,下班途中内急,路过平时经常使用的公厕解手。因工作人员将厕所的卷帘门拉下到半开状态,底部三角铁高度刚好与张先生头部眼睛等高。因当时天色昏暗,公厕门口又无照明,张先生不慎眼睛撞在卷帘门三角铁上受伤,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左眼失明。2011年12月,张先生诉至法院。
张先生认为,公厕管理方环卫所疏于管理致其受伤,要求判令环卫所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4.9万余元,并保留后续治疗费用的诉权。
法院认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因天色昏暗且无照明设施,被告工作人员将厕所卷帘门拉到半开启状态,造成安全隐患,致使原告左眼受伤,对此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