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教育部网站全文公布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此次修订涉及十五条、多达30处,是2004年5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发布以来,教育部首次对其进行修订。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中,很多条款的修订都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如,为了防范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中的学校考核、高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的舞弊行为,新办法重新定义了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扩大了办法覆盖的考试范围。再如,针对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有组织作弊,新办法提出将原文“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表述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近年来,不少人呼吁要加大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的惩戒力度,认为过去对考试作弊只设置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的处理已不适应考试管理的需要。针对此,新办法给出了停考1至3年的规定,增大了考试者的违法代价。
同时,针对考生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不服、提出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案件,在保留对如何认定和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听证环节,明确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提高违规行为认定的科学性和说服力。
“诚信教育不能从考试前做起,必须构建长效的诚信教育机制。”应对专家的类似呼吁,新办法也对进一步规范考生诚信档案制度作出详细阐释,以“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查询”、“作为招生参考条件”等对考生进行震慑和约束。
又讯 据北京日报报道,教育部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了4种可能被处以3年停考处罚的严重作弊行为:
■ 组织团伙作弊的;
■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