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临时停牌因依据不足
“8·16”事件后,市场颇有疑问,当时为什么不采取临时停市措施?
昨天,上证所表示,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现有法律依据不充分。《证券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并报告证监会”,但该项规定比较原则性,能否适用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并不明确,而根据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主要针对的是因不可抗力等造成的无法正常交易等情形,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难以归为上述情形。二是市场必要性不突出。本次异动时间较短,且市场传闻众多,原因待查,临时停市的事由和必要性一时难以判断;另一方面,当日系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如实施临时停市措施,对期货市场影响较大。三是参考了境外市场在类似情况下也很少启用临时停市措施。
未取消交易因“买者自负”
针对媒体提出的“交易所为何未考虑取消交易”的问题,上证所称,这是综合考虑现有法律规定、相关市场影响和操作风险等因素后,审慎做出的决定。
首先从法律规定看,《证券法》第120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光大证券虽在极短时间内报送了大量订单,但每一笔订单都符合交易规则的规定。其次从市场影响看,取消交易的波及面广,对跟风买入的投资者固然有利,但高位卖出的投资者则相应受损。可以预见,反对取消交易的意见也一定不少。第三从实际操作来看,取消交易的时段、取消交易的范围等可能带来的风险。此外,从境外主要市场“乌龙指”事件的处置情况来看,采用“买者自负”原则处置的居多。
将抓紧论证“T+0”交易
当被问及跨市场监管真空和人为设置的不平等套利机制,应该怎样解决时,上证所表示,通过此次事件,市场的共识越来越充分,认为应加快推出“T+0”机制,减少因缺乏纠错手段导致的市场风险。
上证所称,我国现货市场实行“T+1”制度,当日买入的股票不能“T+0”卖出。这就意味着,当股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广大个人投资者因资金问题无法在当天将买入的股票卖出,以规避风险;而具有资金实力的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可以用一篮子股票换取ETF的方式,卖出自己手中错误买进的股票。为此,上证所认为,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体现市场公平性的角度,有必要进一步抓紧研究论证股票“T+0”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