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薄萱)因仓库局部倒塌,正在工作的四川籍农民工李明被压身亡。前天,经宝山区法院判决,其家属获得以上海标准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5万余元。
厂房倒塌工人身亡
2005年10月5日下午1时27分许,一广告公司在其租赁的由仓库改建的厂房内制作灯箱时,厂房突然倒塌,李明被压在一捆钢材下面,不幸身亡。
报告认定事故责任
一个月后,相关部门对事故出具报告称:厂房由于年久失修,钢屋架杆件对焊接连接处焊缝失效,屋架支座钢板严重锈损,造成厂房倒塌,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广告公司在事发前曾经发现厂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未采取果断措施,仍安排工人在厂房内工作,是造成李明死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出租人改变仓库使用性质,厂房出租时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且出租的仓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报告还认为,广告公司与出租人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书时,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造成双方安全管理不明确,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间接原因。
生前长期在沪工作
2006年5月18日,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将仓库的所有人、管理人、出租人、承租人均告上法庭。
宝山区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李明虽系四川籍农村居民,但长期在上海工作,应按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房屋倒塌系年久失修所致,其所有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民事责任。而出租人擅自在使用过程中改变仓库的使用性质,同时就安全管理责任未与广告公司明确商定,且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故应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广告公司在签订租赁协议时,未尽到审查责任,在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时也未采取果断措施,故也应承担2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