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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4日 星期
这家计算机软件公司实在莫名其妙——
开除电脑主管要“还”八台电脑

鲁雁南

  本报讯 (通讯员 严剑漪 记者 鲁雁南)浦东法院日前就周小姐和某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软件公司应支付周小姐经济补偿金、住房补贴、加班车贴、手机通讯费等各类费用共计1万余元,周小姐应返还软件公司诺基亚手机一部。对于软件公司要求周小姐返还电脑及电脑配件等办公设备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29岁的周小姐3年前进入该软件公司担任电脑设备支持主管一职。去年10月,公司以周小姐不服从公司管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由,对其发出书面警告,周小姐拒绝接受。几周后,公司向周小姐发出开除通知,理由为连续旷工、玩忽职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

  既委屈又气愤的周小姐接到通知翌日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相关费用,谁知,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周小姐办理工作移交并返还领取的电脑及电脑配件等办公设备。今年2月,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支持了周小姐的大部分请求,软件公司不服,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被告周小姐是因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周离职后理应移交她所领取的物品,包括台式机8台、不含显示器的工作站机箱3台、硬盘、优盘若干。

  对于归还电脑一说,周小姐表示,离开公司时除了带走自身用品,未带走任何公司财产,且当初电脑领用的时候,都注明了实际使用人。公司原担任网管之职的刘小姐出庭作证,证实了周小姐的说法。但公司一方却认为,虽然部分电脑是其他员工使用,但周小姐作为领用人签名领取,电脑即为其占有,周小姐应当对领用物品负监督责任并有义务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软件公司解除与周小姐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与此同时,软件公司要求周小姐归还电脑等物依据不足,且周在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当天就移交了大楼卡及机房卡,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周带走了公司的电脑设备,故法院对此诉请不予支持。基于周小姐承认自己手里剩下一部诺基亚手机未交给公司,且本人也愿意归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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