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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4日 星期
努力改善空气质量,给百姓提供更加舒适更加健康的生存环境,这是政府官员应该的行为,而不是“奉献”
重奖环保官员是一种谬赏

舒圣祥

  日前,山西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针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联合制定出一项具体的奖励办法——退出全国大气污染最严重城市前5名的,给予重奖(100万元);空气质量指数位次前移10名的城市,给予特大奖(200万元)。奖励对象以对个人奖励为主,主要为各重点城市的市县(区)委和市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环保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

  政府要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老百姓拍巴掌欢迎,可动辄给城市“一把手”重奖百万,至少应该问问纳税人答应不答应。如今早已过了言出法随的时代,法治社会讲究依法办事,政府亦不能例外。那么,给予空气质量转好城市领导百万重奖,法律依据何在呢?

  温家宝总理说的好,除了做好人民的公仆之外,政府官员没有任何权力。当然,这个公仆并不是纯粹的奉献,纳税人是付了“佣金”的。既然拿了工资,官员就得相应地付给纳税人回报。这个回报就是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显然,努力改善空气质量,给百姓提供更加舒适更加健康的生存环境,这是政府官员应该的行为,而不是“奉献”。

  而且,一个城市空气质量的改善,固然与“一把手”的领导有方密切相关,但更重要的显然是更多的底层官员做了“应该”的行为,在评功论绩的时候,可以给“一把手”的领导才能和管理才能加一分,送上百万大红包则是对底层官员的不公。

  污染空气可得到经济发展的GDP政绩,改善空气又得到百万元的大红包,如此一来,无论是改善空气还是污染空气,对地方“一把手”都将是有利可图的,仅有的差别是,哪一个的好处更大。一个简单的道理是,政府是不能直接创造财富的,政府掌握的财政收入全部来自纳税人。奖励政府官员,尤其是这样的百万重奖,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循,否则,都应该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山西此次重奖官员的奖励资金,主要来源为省财政专项列支,不知道这有没有经过省人大审核和批准呢?

  魏征《谏太宗十思疏》有言,“不能谬赏,不要滥罚”。重奖空气质量转好城市领导实为一种“谬赏”。  大河报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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