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轻易关上法律之门 周 骏 |
周 骏 普陀区某小区业委会换届后,因原主任拒绝移交,使业主的维修资金蒙受了损失,业委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将其告上法庭。普陀区法院在开庭审理近一年后,最近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把原告“赶”出了法院大门。今年春天徐汇区法院也曾以业委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某小区业委会对市房地局的行政诉讼,不过二审法院近日撤消一审裁定,把当事人重新请回了法院。 这些年来,物业纠纷日趋增多,业主上访投诉已成为各级政府不堪承受之重。如今有老百姓拿起法律的武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十分可喜的现象。因为法治社会化解矛盾,无非一靠协商调解二靠法律诉讼。尤其是群体性纠纷,司法途径恐怕是最理想的解决平台。把当事人请进法院还是拒之门外,关系到这些纠纷将来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还是矛盾日益尖锐以致闹得不可收拾。不过,我们有些基层法院对此显然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他们不是想当事人之想,急当事人之急,而是能推则推,能拖则拖。我曾报道过闵行某小区的一起物业纠纷,由于法院怠于执行,业委会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最近听说那家欠钱的物业公司失踪了,不知道法官将如何向当事人交代。而普陀区那个案例,业委会换届后必须在“十日内”移交,这是物业法规明确规定的。拒绝移交是违法行为,而且这一行为给全体业主的利益已经造成并还在继续造成损失。这类关系到广大老百姓切身利益,并对全社会有警示意义的纠纷,怎可轻率地推出法院大门呢?难道一定要矛盾激化,法律才过问吗? 打官司,当事人关心的或许只是输赢,但对社会而言,却是普法的训练。司法救济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是和谐的最后屏障。从“投诉”到“起诉”,一字之差,却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艰难跨越。还请法官高抬贵手,不要轻易对老百姓关上法律之门。 [本文上海电台今天下午4时30分《晚报大家听》(中波990、调频93.4)同步播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