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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基民”误把募集时间算进持有期
状告银行返还赎回费遭驳回

辛遥 宋宁华 吴艳燕


    基金“募集”是否等同于“成立”?为这样一个涉及赎回费的金融问题,“基民”李先生与银行产生分歧并引发诉讼。

  日前,市二中院对这起少见的基金投资者状告银行、要求返还基金赎回手续费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先生要求银行返还基金赎回费的诉讼请求。

  赎回起纠纷

  2003年8月28日,李先生在工商银行某支行申请购买了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并选择“持有该基金满3年即可免赎回费”的付费方式。

  同年9月30日,该基金完成募集,并公告成立。2006年9月14日,李先生向银行申请赎回基金,银行在扣除840多元手续费及赎回费后付给李先生12.6万余元。

  对此,李先生表示不解,认为自己持有基金已满3年,银行不应扣款,于是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返还多收的费用。

  时间有差别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成立分为设立、募集与成立三个阶段,基金发起人募集基金达到一定标准后,方可获准成立该基金,否则应当向申请人退还已募集的资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但是,在募集阶段中的申购基金行为不等同于成立后的持有基金行为。本案中李先生申请购买基金时间为2003年8月28日,此时该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直到同年9月30日该基金才正式成立。因此,李先生对基金的持有时间应从9月30日起算,他于2006年9月14日赎回基金,持有未满3年,应当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和赎回费。 本报记者 宋宁华 通讯员 吴艳燕

  【法官提示】

  市二中院的钟可慰法官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基金在发行时会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基金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购,而本案当事人李先生在申购基金时从未看过上述文件,对所申购的基金缺乏了解。同时对一些基金常识,李先生也缺乏基本的了解,以致产生认识上的偏差。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升温,像李先生这样缺乏基本金融知识的新“股民”、新“基民”并不在少数。建议中小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入市前多做“功课”,有关部门也应加强相关教育,帮助中小投资者树立“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 辛遥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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