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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向消费者详细解释“惠普”“康柏”关联
商家“退一”但不必“赔一”

宋宁华 吴艳燕


    想买惠普品牌电脑却买到康柏品牌电脑的夫妻俩将电脑销售商——上海国美有限公司真北店告上法庭,要求商家“退一赔一”。

  日前,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商店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产品介绍疏漏但并无欺诈故意,维持原判,商家应为消费者退货,但不必“退一赔一”。

  去年11月底,王先生和妻子张女士到国美真北路店购买笔记本电脑。当店员得知两人有意购买惠普产品后,将一台标有英文“COMPAQ”的电脑推荐给两人。双方最终以6485元成交,国美开具了标有“惠普笔记本电脑”字样的发票。

  市二中院认为,原告在支付货款后取得相关商品,国美电器为此出具载明商品品名及规格型号的发票,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坚持认为当初要购买的是惠普品牌电脑,却无法提供证据,法院根据所调查的事实认定,国美电器在销售过程中并不存在虚构事实、故意隐瞒真相等欺诈行为,因此无须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

  但国美电器作为电器销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详细解释“惠普品牌电脑”“惠普生产的电脑”及商品外包装上的“COMPAQ”标识等容易引起普通消费者混淆的商品信息,因此其服务存在瑕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宋宁华   通讯员 吴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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