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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说自话”委托中介交易种下苦果——
越权签售房产 定金退一赔一

李鸿光 宋宁华


  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60岁的吴洪想将别人的房屋委托中介公司卖出,还收取了购房人的意向金1.8万元。然而,无法促成买卖的他最终被告上法院。7月27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吴洪赔偿购房人邓影1.8万元。

  收取定金

  今年3月22日,加拿大籍的邓影女士与上海恒诚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承购)》。同年4月2日,吴洪也与这家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出售)》。

  按照合同约定,由邓女士向吴洪购买本市南洋路一处建筑面积为69.5平方米的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110万元。在签合同的当天,邓女士支付了意向金1.8万元,双方都签字确认了上述钱款。

  意向金付款单上写明:“买卖双方由代理人签字的,应确保已得到授权;未得到授权且事后没有得到权利人追认的,该代理人应按定金标准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并赔偿中介方的房屋损失。”

  合同“搁浅”

  事后,因为吴洪不是房屋权利人,也没有该房屋权利人的授权,导致买卖房屋合同“搁浅”。

  4月23日,吴洪返还了意向金1.8万元,但拒绝了邓女士的赔偿要求,引起邓女士不满。邓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吴洪赔偿1.8万元。

  法庭上,吴洪辩称,自己不是房屋产权人,无权处置系争房屋,这些情况中介公司都知情,并无欺骗外籍人士购买房屋的主观故意。而且自己已经将钱款退还给了邓女士,对方不存在损失,不应再要求自己赔偿。

  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吴洪在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人房屋委托中介公司出卖。尽管双方还没有签署买卖合同,但双方分别与中介公司签署居间合同的标的物是一样的,双方还签订了意向金付款单,交付了钱款,已构成买卖上的法律关系。

  由于吴洪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导致邓女士的购房意愿落空,其主观恶意是明显的。鉴于目前市场上二手房交易价格连连攀高,邓女士认为吴洪行为造成了自己经济上的损失,法院对此予以确认,遂作出了支持邓女士诉请的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 报 记 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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