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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申办信用卡大肆消费 多次被催收无动于衷
恶意透支 归还本息还要坐牢

郭剑烽 宋栽 雨田草


  本报讯(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宋栽 雨田草)被告人黄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本息共计11万余元,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决后,黄建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42岁的黄建平是本地无业人员。2003年12月,为了筹钱做“安利”产品销售业务,她分别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信用卡。

  自2004年1月起,黄建平持建行信用卡透支消费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持招行信用卡透支消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后两家银行先后打电话催收,并派人上门催收,还发出紧急通知函、控告通知函等。但黄建平仍然不理不睬、无动于衷。至今年2月,她仍未归还中国建设银行透支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招商银行透支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

  3月21日,被告人黄建平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当日被刑事拘留。4月2日,黄建平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全部款项。由于涉案金额较大,黄建平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判决后黄建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后认为,黄建平在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分别申领2张信用额度为5万元的金卡,将卡内资金透支用于个人消费,经发卡银行多次催讨仍不归还,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原判鉴于被告人黄建平有自首情节且退出全部赃款,已依法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为此,二分院检察官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建议二审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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