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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七旬老汉栽进“财女”陷阱
假“红娘”诈骗23万余元获刑11年
吴艳燕 宋宁华


  糊涂老汉落入假“红娘”设下的美丽陷阱,先后被骗走约23.7万元。前天,市二中院对一起蹊跷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假“红娘”刘艳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3万元,同时向被害人退还违法所得。

  “富婆”广告寻情人  

  今年37岁的刘艳华是大连市的一名无业人员。2006年11月,刘艳华化名“于红”,在一家报纸的交友栏中发布“酬金1188万美元寻情人”的信息,谎称可为有意交友的男女建立联系,只要应征男士在电话交谈中获得女方认可,女方就会向男方支付100万美元定金,如见面满意将再付100万美元。

  家住本市的7旬林老汉看到该信息后信以为真,马上拨打广告中的电话与“于红”联系,提出交友意愿。刘艳华向林索取劳务费1760元,林同意了。

  老汉应征汇巨款  

  在确认林老汉已将钱汇入银行指定账户后,刘艳华将所谓“应征人”的电话告诉林老汉,并假扮应征人“罗娜”和林老汉通话。与此同时,刘再次致电林老汉,称应征人对他很满意,决定按事先约定,汇100万美元定金给他,但需要他支付税金3万美元。

  急于和“罗娜”见面的林老汉,遵照刘艳华的指示,将23.5万余元汇入刘的银行账户。2006年12月,林老汉和“罗娜”约定在上海见面,在等待多日仍不见踪影后,林老汉方知受骗上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时隔两周,刘艳华在大连被抓获。

  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刘艳华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刘艳华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刘艳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吴艳燕  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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