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别人创意“移花接木”,麦考林等输了官司 瓶贴说明也有著作权 宋宁华 卫建萍 |
“雅艾芬迪”与“香草工房”为两个不同的化妆品品牌,但后者一些商品包装瓶贴上的中、英文文字说明竟然与前者一字不差。 前天,市一中院判决“香草工房”的生产商、销售商等3家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费用2099元。 瓶贴内容被剽窃 “雅艾芬迪”是上海正大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自行研发的护肤品。2006年4月,正大公司将“雅艾芬迪”投放市场销售,并进行了一系列促销活动。 同时,正大公司将样品送交麦考林邮购公司洽谈长期合作事宜,后因麦考林方面觉得供货价格过高而未成交。令正大公司料想不到的是,2006年7月,麦考林在商品邮购目录上推介广州市美然化妆品厂生产的护肤品时,其中一款“香草工房”的包装瓶贴文字与自己的产品完全相同。 告上法院索赔1元 于是,正大公司要求法庭判令美然厂、麦考林邮购和麦考林信息3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要求判令3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费用2099元。 美然厂及麦考林两公司相继辩称,“香草工房”产品的瓶贴说明为自行设计,并非抄袭,瓶贴说明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并以“香草工房”与“雅艾芬迪”商标不同,麦考林公司邮购销售与原告产品的销售方式、途径都有明显差别等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 瓶贴文字受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文字比较简短,但“雅艾芬迪”的瓶贴说明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香草工房”的瓶贴说明与“雅艾芬迪”完全相同,美然厂对此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独立创作了上述文字作品,故美然厂侵犯了正大公司的相关著作权。 又因“香草工房”外包装上印制了“麦考林公司监制”字样,该署名未明确区分是麦考林邮购公司还是麦考林科技公司。因此3被告共同参与了系争产品瓶贴的制作,主观上均有侵权的过错。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正大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共同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宋宁华 通讯员 卫建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