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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离婚后,儿媳欠公公的钱谁还?
法院判决:5万元债务由女方独自承担
宋宁华 李鸿光


  卢女士与丈夫沈建离婚后,因留下向公公借钱的5万元借据,被昔日的公公告上法院要求偿还。这笔财产到底算夫妻共同债务还是由卢女士一人承担?日前,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卢女士单独承担这笔5万元的债务。

  儿媳写借据

  2003年3月,卢女士与沈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卢女士与前夫所生育的女儿要出国,开口向当初的公公老沈借了5万元,并出具借条,由她个人向公公借款,写明3年内还清。

  2006年10月,卢女士与沈建离婚。2007年4月中旬,老沈拿着卢女士的借据,起诉到法院,索讨借款5万元及利息。

  离婚索欠款

  接到法院起诉副本,卢女士向法院申请,追加已经离异的丈夫沈建为共同被告承担债务,称该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且用于家庭生活。况且自己在2005年3月曾给沈建2万元,让他归还公公,却被沈建挪作他用;另外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沈建辩称,借债是卢女士与前夫生育的女儿出国用的。之后,卢女士确实给过自己2万元,但不是偿还给父亲的,而是还给了其他债权人,他认为自己不应为这笔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就该儿媳还

  法院认为,卢女士是这笔债务的实际借款人,无论该借款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都应承担还款责任。现在老沈只要求卢女士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至于卢女士声称曾经给沈建2万元还债,这是卢女士与沈建之间的纠纷,卢女士应另行主张债权。所以,法院判决由卢女士承担这笔5万元的债务。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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