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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坠落玻璃令女孩“破相”
厂方被判按本市城镇居民标准赔付
姚丽萍 黄懿清


  本报讯(记者 姚丽萍 通讯员 黄懿清)未满十岁的女孩小吕在学校上体育课,隔壁厂房的窗户玻璃突然坠落,小吕面部被划伤。日前,卢湾区法院依法判决厂方赔偿小吕5.5万余元。

  2006年4月4日,小吕被坠落的玻璃划伤面部左侧。医院诊断为,左眼下区、左上下唇多处切割伤。受伤后,小吕无法到学校上课,家长请家教为小吕补课3个月,共支付补课费2000元。此后,小吕家长和厂方为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厂方对小吕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承担民事责任。但厂方提出,由于小吕的户籍在外省市农村,残疾赔偿金应按照2005年度上海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而不应当以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对方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虽然小吕的户籍在外省市农村,但小吕实际长期在本市市区生活,应以本市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同时结合小吕年龄和伤残等级核算。补课费则应当结合小吕实际脱课时间、康复状况、补习课程等因素确定,故应以小吕家长实际支付的总金额计算。这次意外伤害对小吕的心理也造成一定影响,其提出精神赔偿应获准许,但赔偿金额应结合小吕的伤残程度及伤残部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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