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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收养”超生女婴后出卖牟利
拐骗人和中介人分别入狱5年和3年
富心振 江跃中


  本报讯 (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 记者 江跃中)在贵州老家以收养为名骗得女婴,返回上海后,与他人合谋出卖牟利。近日,陆米分、王天明被南汇区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3年,并处罚金1万元和6000元。

  今年1月,陆米分携家人返乡途经贵州省兴义市,获悉当地姚姓夫妇因超生致家境贫困,意欲将出生不久的女婴送人收养。陆顿起歹念,到姚夫妇住处,谎称自己家境良好,要收养一个女孩,从而骗得了姚夫妇的信任。

  在向姚夫妇支付了800元营养补贴费后,陆米分将女婴抱走,随后从贵州带至上海南汇区惠南镇,并联系到本地人王天明,帮助寻觅买家。

  王天明不问女婴来由,在金钱的驱使下,当即联系了意欲收养女婴的汪女士。同年2月6日晚,陆米分、王天明在南汇区惠南镇一旅馆内,与汪女士谈妥以8000元的价格出卖女婴。在交易过程中,两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陆米分、王天明将诱骗来的儿童非法出卖,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天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两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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