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物业无法解决”被指诋毁老东家 电视上“说错话”引发除名官司 胡梦 袁玮 |
一名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因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说错话”,被公司除名。后区劳动仲裁委认定,物业公司应撤销除名决定并作补偿。物业公司不服,诉诸法院。前天,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家住明园小安桥的赵先生发现家中厨房滤水管没有封牢,造成漏水。赵先生向新闻媒体反映情况,上海电视台报道了此事,并采访了小区物业上海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陈伟(化名)。陈伟在节目中说了一句:“该业主房内的问题已经向工程部书面提出过,我们物业无法解决。”由此,陈伟受到公司的除名处理。陈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经徐汇区劳动仲裁委认定,物业公司应撤销对陈伟的除名决定,并支付陈伟一个月工资1520元和经济补偿金3040元。由于不满裁决,明园物业将陈伟告上徐汇区法院。 物业公司称,员工陈伟出于私人恩怨,在媒体上发表与客观事实不符、损害公司形象的言论。物业公司出示了两份劳动合同,在第二份劳动合同第11条第2款中明确了《员工手册》为合同附件,陈伟是在同意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的。而在《员工手册》中的第61条第5款指出,故意歪曲事实、散布流言对公司造成损害,公司有权对其除名。物业公司的一份工会声明指出,工会经商讨,认为陈伟的言论严重侵犯了公司名誉,对公司造成损失,同意对陈伟作出除名处理。而物业公司出示的一份房屋订购单和退房申请,表明陈伟的言论影响了公司日常工作,造成客户流失,损害了公司利益。 陈伟的委托律师则提交了一份律师调查笔录,指出业主赵先生家中的漏水问题是房产开发商给予了1万多元的补偿后,另请人修复解决的,因此陈伟所说的“物业无法解决”是事实,不存在诋毁物业公司的说法。而物业公司工会在将陈伟除名前并未成立,不能确定其法律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员工手册》的签收页上,没有陈伟的签名,说明陈伟并没有见过所谓的《员工手册》,因此要求驳回原告诉求。 由于明园物业拒绝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实习生 胡梦 本报记者 袁玮 评论 0708041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