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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安置款之争

张奕


  徐女士的母亲租了吴先生的门面房,开了多年的服装店。三年前徐母不幸去世,徐女士便全面接手了母亲的生意,做起了老板娘。吴先生也只管收房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去年,服装店面临动迁。店开不下去了。不过当徐女士听说店铺经营者有权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获取一笔经营安置款时,便放了心,着手物色合适的门面房,把生意进行到底。

  由于店面位于市中心繁华地带,安置款的数额还不小。可是,房东吴先生拿到160万元动迁补偿款后只字不提包括在其中的经营安置款。徐女士问他要这笔理应属于经营者的款项,不料吴先生提出,服装店营业执照上的名字是徐女士母亲的,所以徐女士并不是店铺的合法经营者,无权取得这笔经营安置款。

  徐女士如梦初醒,后悔母亲去世后没有去变更营业执照,但事已至此,只能通过打官司要回安置款了。于是,她提出这笔安置款是母亲的遗产,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总没错吧?但是,法院认定遗产即为死者生前的财产,经营安置款产生于徐女士母亲去世之后,故不属于遗产,徐女士一审败诉。

  那么,徐女士怎样才能得到经营安置款呢?

  【律师观点】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孙洪林律师

  首先,法院的判决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对于这笔安置款,在属于徐女士母亲的前提下,徐女士才有继承的可能,若不属于徐女士母亲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则徐女士不存在继承的权利。该笔安置款不仅是在徐女士的母亲死亡后产生的,而且也没有相应的确权证明,所以不应视为遗产,徐女士以继承遗产起诉到法院,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对于这笔经营安置款,就要看吴先生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若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有明确用于实际经营者补偿的,那么徐女士作为实际经营者应得到相应的补偿。同时,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对非居住房屋的安置也有相应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拆迁非居住房屋的有关费用补偿,其中(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结合与吴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的履行及其他具体内容等实际情况,徐女士应该属于实际经营者,徐女士可以据此来进行相应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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