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的新禁令 ——“两高意见”之新意 洁蕙 |
5月30日,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简称“八项禁令”),印发的同时,中纪委还规定,30天内,涉嫌违反“规定”的党员干部,主动交代的,可以从宽处理,对于隐瞒不交代或者禁令公布后继续违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7月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两高意见”),该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完全容纳吸收了中纪委的“八项禁令”,使党纪与国法得到了无缝衔接。 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八项禁令”公布后40天,也即30日宽限期结束后,出台“两高意见”,而“两高意见”没有宽限期之规定,这样的做法是对党员干部法外开恩、是对他们的特殊保护,党外干部就没有30天的宽限期,很不公平。因为要在电台节目中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普法宣传,我专门对此做了研究,发现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所担心的情况也是不存在的。因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党外干部尽管不适用30天的宽限期,但是,只要投案自首,坦白交代,同样可以得到从轻处理。反之,如果党员干部过了30天再去投案自首,就未必能得到从轻处理了。所以,这恰恰应该理解为对党员干部的从严要求。 我在研读中还认识到,上述两个文件前瞻性、针对性、实践性都很强,富有新意,是当前和以后反腐败斗争的有力法律武器。 首先,“八项禁令”和“两高意见”将近些年来在反腐败斗争中更具隐蔽性、更显复杂性的新情况、以表面合法形式出现的非传统的受贿方式、官场上人们难以窥察的“潜规则”都一一包括进来,列为犯罪行为。比如,贵重商品的低买高卖,利用打麻将受贿,不出资占有股份等等。 其次,将特定关系人列入反腐败的重点关注对象。据我在采访中了解到,当前很多的腐败高官都在特定关系人上栽了跟头,诱发犯罪。有些腐败高官对自己的近亲属的关系远远没有和特定关系人(情人)来得亲密,他们之间的关系说到底也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而贪官大多有情妇,这个现象也说明我们的法律必须将特定关系人纳入重点关注的对象。 第三,上述两个文件也是在司法领域和国际反腐败法律框架相接轨的新尝试。据我所知的粗浅法律知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简称《公约》)定义的受贿是“收取不正当好处”,但是,中国的《刑法》规定,受贿的构成要件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就显得中国《刑法》定义的受贿范围比《公约》要狭窄。这次“两高意见”对《刑法》作出了司法解释,定义了那些隐蔽性很强,不容易识别的受贿行为,在解释的口径和范围上尽可能和《公约》有所衔接。当然,要真正与《公约》倡导的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和策略相比,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尽管如此,我认为,上述三点是“八项禁令”和“两高意见”所体现出来的新意,是它的价值所在,精华所在,是中国司法在反腐败领域的一大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