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壳虫”该归谁? 李鸿光 |
2006年3月,处于热恋中的晓贺购买了一辆车价为31.5万余元的进口新甲壳虫小轿车。该车所有人虽为晓贺,但车辆实际使用人却是他的女友霏霏。同年6月,晓贺拍得了私车上牌额度,便与女友把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及拍得的私车额度领照单等交给销售公司代表韩某,委托他办理上牌及过户。同年7月,该车在市交警总队车管所注册登记上牌。于是,韩某将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一同交与康惠旧机动车经济公司。其间,晓贺去外地出差还讨回过身份证,回沪后又把身份证送至韩某处。 之后,康惠公司通过旧车市场以二手车交易买卖方式,为双方办理过户。旧车市场按照惯例对车辆进行了验收后,经车管所审核同意把该车辆转移登记至霏霏名下,由霏霏取得了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 谁知距购车仅仅半年,晓贺与霏霏就因感情破裂而分手。晓贺不甘心把一辆价值30多万元的新车白白送人,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市交警总队车管所撤销车辆转移至霏霏名下的行政行为,提出《额度证明》规定私车额度一年内不得转让。受案法院则认为该证明不属法律范畴,对车管所不具有约束力,遂于2006年12月驳回了晓贺的诉请。 2006年12月底,晓贺又以霏霏恶意侵占财产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车辆归他所有,认为双方不存在任何交易行为,旧车市场及康惠公司违反规定,为霏霏办理交易过户有明显过错。声称购车时正与霏霏在恋爱中,买车属于借给她用。因自己经常出差,在拍得私车额度后,便委托霏霏办理上牌,遂将所需身份证、户口簿交与霏霏。霏霏却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通过康惠公司及旧车市场把车辆过户到她的名下。强调私车额度在拍卖后车辆一年内不准过户。 法庭上,霏霏辩称与晓贺原系恋爱关系,在热恋中晓贺把该车辆赠与自己,车辆属合法转移,赠与关系依法成立。旧车市场和康惠公司辩称,按客户要求办理汽车交易过户时,双方的各种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而且车辆还经过了旧车市场验收,无任何交易受限制的信息,所办车辆过户手续合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新甲壳虫汽车虽是晓贺出资购买,且初始登记也在晓贺名下,但晓贺在拍得私车额度后,就把自己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交与霏霏。而事实上上牌手续由汽车销售商代办,车主或车主委托人只需选择车牌号,管理部门无需再核对身份资料。上牌后,晓贺仍然把车辆登记证及行驶证放置在霏霏处,应视同意委托霏霏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法院以为霏霏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晓贺,晓贺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胡智明指出,法律规定公民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该车辆在上牌后,晓贺自愿将车辆所有权转移至霏霏名下,现又反悔要讨回该车辆,法院不能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