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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离奇触电案

黄健云 田红


  2005年6月某日,一位姓李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修理上海某处房屋平顶的渗漏时,不慎抓住电线杆上悬挂的一捆通讯光缆而坠地摔伤。李某的一位同事在事发后查看现场时也因同样原因坠地昏迷。二人遂以电力公司、光缆的若干家产权人等共10余家单位或个人为被告,于同年10月底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承办法官亲赴现场调查后发现,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东方有线)的光缆也悬挂在事发现场,于是为查明事实追加东方有线为第三人。案件审理了一年多后,在原告的坚持下,法院同意追加东方有线为被告。

  东方有线委托了其常年法律顾问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的商建刚律师担任代理律师,他们觉得非常冤枉也非常疑惑,因为光缆本身不带电也不是用来传输电力的,原告不可能是被光缆“电”伤。加上时过境迁,东方有线在此时成为被告,已丧失了最佳的取证、调查时机。

  在接受委托后商律师便召集了律师所的法律服务团队研究分析该案。团队分析,如果说原告真的是由于碰触一股光缆而触电的,那么唯一有可能导电的就是固定光缆用的钢绞线,钢绞线的带电可能是由于某处漏电的电线不巧搭在其上。当初将光缆悬挂在同一根钢绞线上的单位有七八家,作为共同受益人,对这起事故这些单位应承担公平责任。

  团队中的孙颖律师对东方有线受益的起始时间提出了疑问。接受了孙律师的提议,商律师立即找来东方有线负责现场架空线施工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据工作人员介绍,架空线是2005年9月份左右开始施工,2006年1月左右全线竣工的。而事故发生在2005年6月,也就是说事情发生时,东方有线的光缆根本没有铺设,既不可能导致触电事故,也没有实际使用钢绞线并受益。案情终于水落石出了。

  事发后原告已经花去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20余万元,这使他们原本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虽然东方有线已经没有责任了,但考虑到两原告这么长时间以来所受到的伤害,东方有线的领导听取商律师的汇报和提议后,立即表示在没有任何责任的情况下,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可以捐助1万元。商律师所在的得勤律师事务所也对两原告进行了捐助。于是两原告向法院提供一份情况说明,对东方有线表示歉意及感谢后,便向法院撤回了对东方有线的起诉。同时,原被告各方也在东方有线的行动感召下,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插图  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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