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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窃听法案”治标不治本

陈勇


  美国总统布什5日签署一项法案,授权美情报机构对境内所谓“恐怖嫌疑人”的国际长途电话和电子邮件进行窃听和监视,而无须获得法庭允许。法案还授权美情报机构监视由美国境内交换机、服务器中继的国际长途电话或电子邮件。

  美国媒体指出,这项法案实际上是在“微妙的法律言辞掩盖下大大扩张了政府的窃听权力”。比如,只要美国情报机构“合理地确信”他们在追踪境外的“恐怖嫌疑人”,就可以不受约束地监控与这个目标有关的任何电话或电子邮件,而不论通信者是何人。

  另外,这项法案还强制电信企业与情报机构合作,只要情报官员一个命令,电信企业就必须配合窃听行动。

  布什在签署法案后发表声明说,法案授予政府的权力将“挫败我们敌人的企图”、“防范未来的袭击”。

  自“9·11”恐怖袭击之后,“反恐”已成为美国政府的一项主要任务。从违背国际法原则、未经联合国授权就攻打主权国家伊拉克,到如今授权情报机构窃听国际通信、破坏通信自由权和个人隐私权,都是在“反恐”的名义下进行的。

  对此,《纽约时报》社论尖锐地批评说:“只要涉及反恐战争,布什政府就认为自己不应受法律或宪法的约束。”

  实际上,布什政府借助“窃听法案”来反恐,与发动战争来反恐的思路如出一辙,都是“治标不治本”的行为,不仅无助于消除恐怖分子孳生的土壤,而且也使美国自己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从公众的角度看,如果每天都生活在被窃听、被监视的氛围之中,个人的通信安全和隐私都得不到保障,那么,这种肆意窃听造成的恐惧与恐怖袭击造成的恐惧,有什么本质区别呢?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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