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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低买高卖国有房屋侵吞64万元
物业公司副总刘秀云因贪污罪入狱7年
胡瑜 宋宁华


  身为物业公司副总,将国有资产房屋以低价购入后再按市价转让,共侵吞国有资产64万余元。

  前天,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刘秀云以贪污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并发还被害单位。

  低买高卖国有房屋

  刘秀云今年49岁,上海人,从1996年10月到2006年3月,任上海一家国有物业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房屋的租赁、置换等业务。

  2004年1月,刘串通物业公司总经理(另案处理),将物业公司在龙华西路一套市价为136万余元的产权房,借用他人名义以88万元的价格购入,然后以刘之女及总经理妻女的名义转让产权。同月,刘将物业公司在桂平路的一套市价为44万余元的使用权房,调用给一房产销售公司,再借用他人名义以公有住房出售形式购入,支付给物业公司27万元。2004年2月,刘又将物业公司在罗秀新村市价为36万余元的一套使用权房调拨后出售,仅支付物业公司21万元。

  利用职务构成贪污

  刘秀云到案后辩称,物业公司出售存量房均未经过评估,且使用权房的出售价格根据实际情况均低于市场价,自己并没有故意压低售价,因此不构成贪污。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刘秀云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物业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又未上报上级公司审核批准、且未作出评估的情况下,故意以低于市场价格的购房价出售、转让本单位所有的性质属于国有资产的房产,从而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通讯员 胡瑜

  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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