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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母亲冒名代女卖房
交易落空按定金赔偿买家损失两万元
胡海容 邵宁


  本报讯 (通讯员 胡海容  记者 邵宁)张女士冒用女儿的名义书写售房委托书并与买家签订《认购协议》,将女儿的房产出售,由于女儿不同意,致合同无法履行。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女士按照定金的金额赔偿买家姚先生2万元。

  本市杨浦区开鲁三村某室房屋的产权人是高小姐,今年3月16日,高小姐的母亲张女士以代表人名义与姚先生签订一份房屋出售委托书,并提供了一份女儿委托她出售开鲁三村房屋的委托书及房产证的原件。姚先生向张女士交付了2万元意向金,并约定该意向金在《认购协议》签订后即转化为订约定金。

  事后,由于高小姐不同意卖房,张女士遂将已收取的定金2万元返还给姚先生。4月13日,姚先生将张女士母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2万元。高小姐辩称,其母提供的委托书上的签名是伪造的,认购协议应为无效,意向金和房产证已相互返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姚先生签订的协议,明确了代理人代卖出方签署本协议和代收定金的,应具有相应的授权,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由代理人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即使张女士未获得高小姐的有效授权,也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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