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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骗取结婚证以后

王阳 田红


  2000年,18岁的张小姐怀上了男友蒋某的孩子。蒋某家里催两人尽快完婚,但张小姐还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男方动用关系,到有关部门开具了一份张小姐已满20岁的出生证明。就这样,张小姐和蒋某领到了结婚证书,过起了夫妻生活。

  但是不久,张小姐却小产了,之后也一直没有怀上孩子。眼看张小姐不能为蒋家传宗接代,蒋某对张小姐日益不满,两人的感情逐渐走到了破裂的边缘。

  2005年,蒋某在海外的叔公病逝。因为叔公家没有男孩,在重男轻女观念的驱使下,蒋某的叔公将其所有遗产都留给了作为蒋家长孙的蒋某(但没有明确只归蒋某个人所有)。蒋某在继承遗产后摇身一变成了拥有千万财产的富翁。手上有了钱,加之夫妻感情不和,蒋某在外面包起了“二奶”,过上了奢侈逍遥的生活。

  2007年,张小姐不堪忍受丈夫的不忠和粗暴,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也即叔公的遗产。哪料蒋某反唇相讥,说当年用假的出生证明骗取的结婚证根本就是无效的,张小姐和自己没有夫妻关系,哪来权利与自己分割财产!

  那么,张小姐和蒋某7年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呢?她有权与蒋某分割遗产吗?

  【律师观点】

  上海市中联律师事务所赵山律师

  首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其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指明:当事人的起诉请求虽然是离婚,但法院查明的事实是该婚姻应为无效婚姻的,法院应宣告该婚姻无效,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并作出处理。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因婚姻无效后来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根据以上法律,本案中张小姐和男友蒋某7年的“婚姻关系”无效,实属同居关系,但他们可以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他们的婚姻效力从张小姐年满20周岁起算,也就是从2002年起算。

  而现在,他们的感情已经恶化,估计蒋某不会同意和张小姐补办结婚登记,因为如果补办结婚登记,那么,2005年,蒋某在叔公处获得的巨额遗产,就是张小姐和蒋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蒋某不愿与张小姐补办结婚登记,那么,他们就不是合法夫妻,张小姐要结束这段感情,只能是解除同居关系。它和离婚的区别是:男女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男女双方无补偿请求权和经济帮助请求权。

  总之,夫妻关系中认定财产共同共有是原则,而同居关系中认定财产各自所有是原则。

  所以,如果是同居关系,那么,蒋某得到的遗产,尽管没有明确只归蒋某个人所有,但依然是蒋某的个人财产。张小姐无缘分割这笔遗产。而如果张小姐在自己年满20岁时补办了结婚登记,那么张小姐就可以合法地分割这笔遗产了。     插图 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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