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起纠纷 潘巳申 |
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刘江到一家副食品商店当营业员,一干就是六年。在1993年末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他与商店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一年期满后,他又与商店签订了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以后又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真可谓是白驹过隙,转眼间刘江已经在这家商店站了十多年柜台,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眼看又要到期了。 一天,商店的一位负责人与刘江谈起了续签劳动合同的事。负责人拿出一份已经拟就的劳动合同递给刘江说,领导经过研究决定,再与你签订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这是拟好的文本,你签个名就行了。 刘江想,到副食品商店工作至今已经十年有余,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多年来苦苦盼望的也就是这么一天。如今再要签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他觉得难以接受。稍加思索后,他向这位负责人郑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负责人没有料到刘江会提出这样的要求,于是商店领导专门对此作了研究后,正式答复刘江说不行,我们只能签三年期的。刘江当然不甘示弱。 由于双方都坚持己见,签合同的事就这么搁了下来。又过了几天,商店正式向刘江出具了一份退工通知单,并对他说:你与本店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我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就此终止。刘江没料到自己会被炒鱿鱼,拿起退工通知书一脚就跨进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与商店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久,仲裁委下达了裁决,对刘江的请求不予支持。理由是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届满,双方对续签合同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鉴于此,商店与刘江终止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刘江拿着这份裁决书又跨进了法院的大门,他的诉讼请求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这下轮到商店不服了,于是上诉到市二中院。市二中院认为刘江在副食品商店工作已满十年以上,在原有的劳动合同期满前,双方也都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只是对于期限意见不一。刘江向商店提出的要求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商店应当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二中院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乔蓓华法官指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作了一个特别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之签订,刘江的情况完全符合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再则,商店因为与刘江对劳动合同的期限意见不一即将他作退工处理,也是于法相悖的。乔法官还说:今年6月9日由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更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只要他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与他签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