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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立法迎合民意伤民益

董彦斌


  ◆ 董彦斌

  立法与民意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很难厘清的问题。但在现阶段,中国似乎出现一种民意澎湃的局面,尤其是互联网的勃兴,为民意的表达提供了重要渠道,虚拟网名似乎也保护了意见表达者的安全。在民意如潮的情况下,立法与民意的关系如不明朗,民意就会给立法形成动力与压力。

  民意对立法产生动力和压力,正面来看是好事。民众意见的充分表达本身就是无比巨大的进步。民意勃兴,明天我们会听到更多更多元的声音。但是,民意得以施展,并不意味着民意就应该立刻体现为立法。因为民意对于立法来说,作为动力和压力,就会体现为一种多数人力量的威胁。

  首先,我们必须厘清“民意”不等于“民益”。正如论者所言,民众推选出的代表,不是每句话都听选民的意见,才是对选民负责,而是应凭借自己的理性和知识,做出自己认为符合选民利益的判断。民意或为情绪之语,或为道德之判,不一定出于理性,也不一定符合理性。

  另外,民意往往不好捕捉。我们如何才能判定某条意见或某项调查就代表民意?事实上,立法调查是一项严格调查和严谨论证,综合和妥协各方意见的程序,立法调查还只是立法的一项材料而非结论工作。因此,散落的民意是立法的参考,不一定能完全体现为立法内容。

  有时候,民意意味着对少数人权利的忽视。当代权利的理论与实践,正在进入一个少数人权利的时代。出于宽容与尊重,我们必须顾及少数人利益,才不致形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制。而飘浮在天空与网络中的民意,有时候恰好出于己利,忽略甚至蔑视了少数人。

  在笔者看来,亲民和吸取民意无疑是进步,但在民意刚刚勃兴的阶段,立法机关要有清晰认识,要把民意的采集,置于符合法律学理的、理性的分析与操作之下,而不是一味地迎合。而民众面对立法机关对自己意见的采纳,在欢呼的同时,也应作适当省思:是不是这项立法因为狂热的民众情绪,而违背了法学的基本精神,实际上伤及民益,直接伤害到少数人的利益。  评论 07081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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