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竞争上岗”须依法顾情 张成才 |
◆张成才 据媒体报道,46岁的刘先生在某企业工作20多年,3年前与单位签了5年合同,任市场部主任职务。今年初,单位搞竞争上岗,刘先生落聘。对此,刘先生很不理解但也很无奈,“为单位卖命二十几年,老了干不动了连个岗位都没有了,现在合同还差两年,凭什么让我下岗?”而企业老板却也振振有辞:“强者上弱者下、能进能出,是人才脱颖而出、保持企业活力的好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竞争”二字使用频率空前高起来,竞选村长、竞聘经理、竞聘局长……一个“竞”字,淋漓尽致地描述着这个“竞争时代,适者生存”的准则,也渐被社会认同并承受了。“竞争上岗”更是被企业视为行之有效的用人“法宝”,连多年为企业立下“汗马功劳”的老员工也常被PK掉,叫当事人心寒却又喊不出。 可喜的是,关于“竞争上岗”,《劳动合同法》给出了最新的诠释——企业一味实行“竞争上岗”有违法风险,有法学学者指出,“只有空缺的岗位搞竞争上岗,才没有法律风险。落聘在岗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做回原来的岗位”。无疑,这是对在企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竞争下岗者”最好的法律保护,也是对“竞争上岗”霸王条款的颠覆。现代社会提倡竞争,但需要的是在遵守《劳动合同法》前提下的有序竞争,企业家们更要设身处地地关心员工的工作状况及思想情绪,这样才有可能建立比较好的企业文化。相信那些搞竞争上岗既依法,又顾情的企业老板,才是最后的赢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