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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老保姆向东家索要动迁款
户口虽在一处不属受益对象 法院终审驳回诉请
吴艳燕 宋宁华


  眼看昔日东家因房屋动迁而拿到100多万元安置费,自己户口虽在其中却分文未得,老保姆李阿姨一气之下将东家推上被告席。

  然而,由于此次动迁中,动迁单位对东家进行货币安置时依据的是房屋面积,而非人口,况且老保姆自20多年前转投其他雇主后,没有在户口所在房屋内长期居住,因此法院终审驳回了其要求分割安置款的诉讼请求。在东家提出自愿给付的基础上,判决东家一次性给付李阿姨人民币1.3万元。

  户口签入东家 

  1974年,从南京来沪打工的李阿姨来到位于本市河南中路的胡家做保姆。1982年,李将自己的户口迁入胡家,并领取粮油补贴。就在同一年,胡先生从单位退休,李阿姨结束十多年的帮佣工作,搬出河南中路的房屋另寻雇主。

  去年3月,胡先生家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按当时的户口登记情况,该动迁房内的户口包括胡先生,胡先生的女儿、女婿、外孙以及老保姆李阿姨。同年4月,胡先生的女婿代表全家与相关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动迁款100多万元。此后,胡家按协议搬离拆迁房屋,现该房屋已被拆除。

  保姆要求分钱 

  去年7月,李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认为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己属于5名安置对象之一,而胡先生的女婿却瞒着自己领取了全部动迁款。现自己年逾古稀,双耳失聪,生活困难,所以起诉要求胡家返还其本人份额动迁款28.8万余元。

  胡家对此予以辩驳:因为动迁款的获得纯粹是基于“数砖头”的结果,与在户人口数无关,考虑到李阿姨曾在自家帮佣多年,自愿补偿其人民币1.3 万元。

  不属受益对象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1982年李阿姨将户籍迁入河南中路胡家,但在同年结束佣工关系后就搬离,且20多年来并未在胡家长期固定居住。根据涉案房屋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李并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可安置人员。李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户口一直在河南中路房屋内,并在该房屋所属街道享受相应的低保政策,并不能证明李是房屋同住人。

  更重要的是,在实际的安置方案中,由于胡家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大,在户人口少,动迁单位对胡家进行货币安置时依据的是房屋面积,而非人口,李的户口并没有使胡家获得额外利益。所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吴艳燕  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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