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历与见闻 ——黄华回忆录 黄华 |
17.我代表团使用过4次否决权 在使用否决权的问题上,我们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我们珍惜宪章给予的重大权力,同时反对某些大国为其私利而滥用否决权。根据资料,到20世纪末,美国在联合国共使用过81次否决权,苏联/俄罗斯使用过116次否决权。 从我国合法权利恢复后到2000年,我代表团使用过4次否决权,头两次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情况如下: 印度在1971年12月出兵占领东巴基斯坦后,一直拒绝执行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通过的要求印军撤出东巴的决议。1972年8月8日,在原东巴建立的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向安理会提出了加入联合国的申请。由于印军尚未撤出东巴,巴基斯坦的9万战俘和3万平民尚未按1948年的日内瓦公约被遣返本国,战争状态尚未结束,按理不应审议其他问题。我从反对肢解一个国家的原则立场和国际法规范出发,于8月25日在安理会的投票中否决了由苏联、印度、南斯拉夫和英国提出的关于推荐接纳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的决议草案。此后,孟加拉国在苏联的支持下,又把其申请提交联合国大会审议。巴基斯坦坚决予以反对,在会外进行了广泛的活动,结果联大审议后通过了两个平行的决议,一是南斯拉夫、波兰、蒙古提出的草案,希望早日接纳孟加拉国入会;二是阿根廷等国提出的草案,敦促执行安理会要求印度撤军和双方交还战俘的决议。鉴于联合国宪章规定新成员国入会须由安理会提出推荐,而孟加拉的入会申请在安理会未能获得推荐,联大即使进行了上述讨论也只能作出建议性的、而不能作出有约束力的决议。孟加拉的入会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根据联合国的宪章规定,联合国全体大会在和平、安全、经济等实质问题上通过的决议没有约束力,或更准确地说,没有强制性执行力,但在有关联合国组织本身的问题上通过的决议是有约束力的,例如解决一国的代表权、改组机构、选举安全理事会、经济社会理事会的理事国等。至于新会员国入会、选举秘书长的问题,须有安理会通过的推荐,最后由大会作出有约束力的决议。 经过约两年的事态发展,印度已从东巴撤军,巴基斯坦的战俘和难民得到遣返,中、孟和巴、孟都建立了友好外交关系。1974年5月14日,孟加拉国重提入会申请,要求安理会予以审议。经安理会审议,于6月10日正式通过了推荐,随即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接纳孟加拉国加入联合国的决议。中国代表团与孟加拉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之间建立了十分友好的关系。孟加拉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凯撒大使原来是巴基斯坦驻华大使,他是中国的老朋友,自孟加拉国加入联合国之后,在20世纪70年代的岁月里,他一直是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内的最好的朋友之一。 另一次在中东问题上,我国也行使了否决权。 1972年9月10日,索马里、南斯拉夫、几内亚等4国提出谴责以色列侵略叙利亚、黎巴嫩提案。对此,英、法等国提出修正案,要求谴责以色列和阿拉伯国家,企图阉割4国提案的实质。印度当场动议对该修正案的最主要部分,即对实效部分第二段a分段进行单独表决,我代表团和苏联代表团都投了反对票,否决了该修正案(按议事规则,如一议案实效部分被否决,整案即被否决)。索马里等4国提案再付表决时,也因美国投否决票而未通过。应该说这一次也是我国使用了否决权。 联合国准许殖民地国家和民族获得独立的宣言执行情况特设委员会(简称反殖特委会,即二十四国委员会)自1961年成立以来,一直将香港和澳门列入所谓的殖民地名单。根据该特委会的宗旨,殖民地将来的前途是获得独立。1972年1月中国被选为特委会成员国,我代表团发现此名单中有严重错误,就此问题提出了交涉和开展一系列工作。 1972年3月8日,我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的名义致函反殖特委会主席萨·萨利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