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遭窃被盗刷五千多元 签名不相符商家担一半责任 郭剑烽 朱骏 |
本报讯(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朱骏)信用卡遭窃被盗刷后,持卡人发现盗卡人在商户签购单上的签名与卡上姓名不相符,即以商家没有履行必要审查义务,将商家告上被告席,要求赔偿全额损失。日前,普陀区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宣判,依法判决被告本市一商场赔偿原告周小姐损失的一半,人民币2960.35元。 2006年7月1日傍晚时分,周小姐下班后乘837路公交车回家,几站路后发现背包内的皮夹不翼而飞。皮夹内除了几百元现金,还有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之后,周小姐即向警方报警,并向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挂失。同年8月初,周小姐收到交通银行的信用卡月结单,发现自己的信用卡就在挂失前几分钟,被他人在本市一家商场盗刷2次,合计金额为人民币5920.70元。 周小姐随后到这家商场调出盗卡人刷卡消费的签购单,发现上面签写的名字与自己不符。周小姐认为,由于商场员工在受理信用卡支付业务时,没有认真审核签购单上的签字与信用卡上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导致原告信用卡被盗用,财产受到损失,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商场赔偿其损失5920.70元。 商场表示,信用卡持卡人对信用卡有妥善保管的责任,由于周小姐对信用卡保管不当,导致财产受到损失,周小姐应对其财产损失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信用卡上姓名字数和拼音注音,签购单的签名显然不符合《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要求。因此,认定被告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明显的过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上述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该信用卡失窃和被盗用,也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确定商场承担周小姐经济损失50%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商场赔偿周小姐2960.3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