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是借款还是委托炒股 电话录音“诉”真相 被告返还部分收益 郭剑烽 朱骏 |
好友之间委托股票交易,投进去的10万元转眼间就变成了20万元。然而这时,双方却为这笔钱的性质产生分歧:王小姐认为这10万元是委托孙小姐炒股,孙小姐则认为这是王小姐借给自己公司的。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小姐即将孙小姐告上法院。日前,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被告孙小姐除已归还的12.5万元外,应再返还原告王小姐人民币3.7万余元。 股票大涨 王小姐在庭审中称,她和孙小姐是好朋友。去年股市大涨,两人经常在一起切磋“股经”,王小姐见孙小姐炒得不错,便提出让她帮忙炒股。去年3月,王小姐通过银行汇给孙小姐10万元,并对孙小姐说,只要孙小姐买进什么股票,也同样帮她买进什么股票。收到汇款的当天,孙小姐就将10万元打入了自己的证券账户,并且购买了2.46万股股票。不久,股票净盈利达10万余元。 好友反目 王小姐称,当时曾表示拿出1万元作为给孙小姐的酬劳,但孙小姐提出股票获得的权证(价值约4.2万元)归她所有,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经多次交涉,孙小姐同意返还原告本金10万元,并支付股票盈利4.6万元,但之后只支付12.5万元。王小姐还提供了电话录音等证据。 孙小姐则认为,她是上海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需要,的确曾向王小姐借过10万元,但她未将这笔钱款用于公司经营,而是投入了股市。因双方是朋友关系,她将实情告知王小姐,并答应炒股赚钱后给予王小姐部分盈利。2006年5月19日,孙小姐归还王小姐10万元借款,又于2006年6月1日支付王小姐利息2.5万元,但之后王小姐继续纠缠她。孙小姐认为双方不存在委托炒股关系。 确认委托 法院认为,被告对于自己所持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原告对被告股票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财产主张权利时,被告不但未加拒绝,反而同意分割股票盈利,并要求原告认可股票权证归被告所有。综合其他证据,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委托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出资委托被告炒股,被告应将炒股所得收益交于原告。现原告自愿将股票盈利的40%作为给被告的酬劳,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再返还原告人民币3.7万余元。 本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朱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