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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拿父母拆迁安置款自购房屋
儿子行为被判侵犯父母财产权益
江跃中 董燕静 严佳斌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董燕静 严佳斌)因房屋拆迁,卓老先生夫妇委托儿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拿到安置款后,儿子私自购买了新房,使自己与妻子女儿成了房屋产权人。老两口将儿子一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要求儿子支付部分补偿安置款。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卓老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领取补偿购买房屋

  卓老先生在本市大吉路有一套承租的公有房屋,他与妻子、儿子一家的户籍均在其中。

  2006年8月,房屋拆迁,卓老先生夫妇委托儿子卓先生与拆迁公司协商拆迁事宜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卓先生领取了拆迁补偿安置费合计约87.5万元。随后,卓先生购买了两套房屋,并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和妻子、女儿确定为房屋的产权人,将父母确定为房屋的使用人。在多次向儿子要补偿款遭到拒绝后,卓老先生夫妇将儿子一家告上法庭。

  自称兄弟达成协议

  被告辩称,父母并未居住于大吉路,而是与弟弟同住在水清路另一房屋内。早在2000年7月,卓先生就与弟弟达成协议,约定在父母百年后,水清路的房屋产权归弟弟所有,而大吉路的房屋一切权利归卓先生所有,并且大吉路房屋动迁后父母的户籍随弟弟。该协议经卓老先生夫妇审阅同意。所以自己理应取得大吉路房屋拆迁全部利益。但原告表示对这一协议并不知情。

  父母享有房屋产权

  法院认为,原告在动迁房屋中有本市常住户籍,在卓先生代表父母签订的协议中也已经确定父母为受安置人员,所以原告要求确认在购买房屋中的所有权份额应获支持。卓先生出具的与弟弟签订的协议被原告否认,又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所以不予采信。

  卓先生受父母委托签订安置协议,却将自己和妻女确定为用安置款购买的房屋的产权人,仅将父母确定为使用人,侵犯了卓老先生夫妇的财产权益,当属无效。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卓老先生夫妇享有卓先生所购房屋的产权,卓先生还应支付父母安置款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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