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多个集装箱“神秘失踪” 朱杰 倪中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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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杰 倪中月 2002年2月,永富公司与美国连捷公司签订集装箱租赁合同,先后将299个集装箱出租给连捷公司使用。同年4月7日,永富公司为前述集装箱租赁事宜向保险公司投保全损险,并特别约定在投保期限内因客户第三方经营不善造成集装箱灭失,保险公司同意按全损赔偿。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保单签发还未满三个月,由于连捷公司经营不善,造成这近300个集装箱无法归还,并散落于中国香港至俄罗斯东方港的航线港口之间,整整跨越了欧亚两大洲。2002年7月9日,永富公司连忙将此情况书面通知了保险公司,并且对连捷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归还集装箱并支付相关租赁费用。该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法院仅仅执行到13只集装箱,其余集装箱因无执行线索而石沉大海,200多个集装箱就此“神秘失踪”。 为挽回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永富公司曾于2002年11月6日致函保险公司,提出全额保险索赔。保险公司很快回函,要求永富公司提供有关集装箱全损的证明,以便其进行理赔。看来挽回损失大有希望。未料,保险公司决定拒绝赔偿,使得永富公司再次陷入箱、钱两空的困境。为此,永富公司不得不再次走进上海海事法院的大门,将保险公司也告上了法庭。 接到法院的传票后,保险公司这才道出了不予赔付的原由:永富公司在投保时隐瞒连捷公司经营不善的重要情况,而且部分集装箱经法院执行程序已归还了永富公司,以及证人证言中部分集装箱散落于韩国釜山等港口的内容说明集装箱仍然实际存在,并未遭受“物质形式”上的灭失。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涉案集装箱的保险人,接受了永富公司投保并签发了保险单,有义务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涉案集装箱本身的财产风险及双方特别约定的涉案集装箱出租给第三方经营而导致的财产风险。在无证据表明其他涉案集装箱可以被归还给永富公司的情况下,参考双方签订涉案保险合同的本意,保险公司应向永富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决支持了永富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