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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1日,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6方共同签发了名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文件(171号文件),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市场准入、开发经营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房产等3大领域进行了明确规范。 ●2006年9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又出台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收支和汇兑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2007年3月22日,商务部出台“25号文”,重申了严格限制外资投资房地产的精神。此后不到3个月,商务部联合外管局下发《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简称50号文),在限制外资的方向上提出了细化措施,规定新的外商投资大陆房地产项目必须通过审批,并由地方部门审批,改为上报商务部审批并备案。 ●最近“130号文件”的下发,对外资投资国内房地产的企业将一律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批准手续。这就是说,过去外资将一部分资金用作资本金,另一部分作为股东借款,每年用于给投资人提供分红收益的做法,将被彻底阻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