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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张进账单无法证明借贷关系
法官提醒市民打官司也要“对路对板”
李鸿光 宋宁华


  2年前将10万元汇入他人账户,为讨回这笔钱款,季先生以银行进账单为证据起诉到法院。前天,静安区法院认定,季先生举证不力,一审判决对其诉请不予支持。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单据作证

  季先生诉称,2005年7月,杨先生的母亲介绍给他一笔消防工程业务,并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他借款。季先生为了承接这笔业务,只得根据杨先生母亲的要求,将10万元汇入杨先生的银行账户,当时双方都没有留下借据凭证。2006年9月,因工程无着落,季先生向杨先生和杨先生母亲索讨这笔10万元钱款,但遭到拒绝,季先生只好凭当初的银行进账单,于今年7月向法院起诉杨先生。法庭上,杨先生否认与季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举证不力

  法院认为,季先生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证明季先生在2005年8月3日曾向杨先生的银行账户汇入了10万元,却不能证明该笔钱款究竟属于何种性质,也不能因此就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从本案诉讼角度说,季先生提出的是借贷纠纷,要求杨先生返还10万元。按照民诉法规定,打官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季先生应向法院提供借款的凭证。但当初双方根本就没有留下半点文字记载,无法举证的季先生最终被法院判决败诉。

  但换个思路,如果季先生起诉杨先生是不当得利之诉,而不是借贷纠纷。那么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该由杨先生举证说明他为何让季先生汇入这10万元,若举证不力就要承担返还10万元的责任。可见,许多市民虽然知道有纠纷可到法院打官司,却不知道打官司还有许多“道道”,有些可能直接影响官司的输赢结果。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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