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的教诲 李运柯 |
光阴荏苒,父亲李国机离开我们已整整3年。每每回沪,睹物思人,常作室迩人遐之慨,情牵梦萦的眷眷思念中,父亲的音容笑貌仍鲜活如昔。那俯仰之间的雪泥鸿爪、谆谆教诲不绝如缕地充漾心头,历久弥新。 1979年新中国恢复律师制度之甫,我和父亲几乎同时走上了律师岗位,这在当时恐怕鲜有偶者。当然,父亲作为新中国第一代律师,积极参与了恢复律师制度的工作;而我当时刚刚取得律师资格,是个初出茅庐的新手。 记得我在安徽做律师时,远在上海的父亲既要办案,又要主持恢复律师队伍的工作,还在各大高校作兼职教授讲课,工作的繁忙可想而知。但在百忙之中,他却不忘时时通电话,与我探讨并指点我所办的案件。当时《刑法》刚刚实施,为了准确定性量刑,他让我详细复述案件的每一个证据,当遇到关键证据模糊不清时,父亲总是叮嘱我一定要亲往案发地点调查取证,并告诫我:“当好一名律师不是靠诡辩,而是拿证据说话,让所有人心服口服。” 1988年,我有幸与父亲同时担任上菱冰箱厂受贿一案的辩护人。在出庭时,我作为第一辩护人,凭着初生牛犊的傲气,又是作“无罪辩护”,在法庭上与公诉人言辞激烈、不遗余力地唇枪舌剑,几陷对方于窘境。而当父亲发表辩护词时,竟首先代我致歉。当时我大为不解,事后父亲对我说:“得饶人处且饶人,何况都是为了司法公正,律师不能一味逞口舌之快……此番教训让我一生铭记。 1989年我被调往深圳。有一年父亲为代理一桩经济案件来深,对方代理人是我所一名小律师,当我询问得知父亲所收费用仅为那名律师的十分之一时,便取笑父亲堂堂大律师廉价出庭,当即被他严厉批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要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付每一个钱,律师毕竟不是商人。”这是父亲抱守的信条,也是他几十年律师生涯中严格恪守的行为准则。父亲在办案中经常为弱势群体义务提供法律帮助、减免诉讼费用,在群众中赢得广泛赞誉。 岁月如白驹过隙,我渐渐脱离父亲的帮持,早已独当一面。数载含辛茹苦,我也已小有成绩。如今,我虽然再也无法当面聆听父亲的教诲,但每当我回上海,总要抽空到父亲的书房静默地待上片刻,抚一抚那张斑斑驳驳的书桌,翻一翻父亲最爱阅读的小说,在书橱前凝神驻足……父亲的许多教诲,是我永远不能忘记的。 |